鄞州中学学生奖惩条例1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教育和激励广大学生严于律已、遵纪守法,根据有关精神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奖励和惩处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,目的是激励先进,鞭策后进,促进高尚、勤奋、求实、创新校风的形成。在对学生实施奖励和惩处时,以奖励为主,教育帮助后进生的说理教育为主,并辅之以必要的严肃处理。
第三条 凡具有州鄞中学学籍的学生均适用本条例。
第二章 奖 励
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条件:
1、三好学生:品德等第达到“优秀”,期末各课总评成绩75分以上,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,人数一般占班级人数的10%,先进班级一般不超过15%。
2、优秀学生干部:担任校学生会干部或班委会干部,能认真履行职责,有工作成绩,品德等第达到“优秀”,学习认真努力,期末各课总评成绩合格,体育成绩合格,一般每班推选2名。
3、优秀团员:期末团员综合考评达到“优秀”,学习成绩各课期末总评合格或有明显进步。体育成绩合格,每个团支部一般评选2名。
4、优秀特长生:遵守校纪校规,综合考评“合格”以上,某一方面确有所长,在一定范围内曾获奖或被师生认可,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个人。各班名额不限,实事求是,宁缺勿滥。主要项目有音乐、美术、体育、文学、科技、电脑、劳动、学习、竞赛、爱好、文明、节俭等。
5、其他:对见义勇为,助人为乐,拾金不昧等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好人好事,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,并记入学籍档案。参加学科、知识或技能等各级竞赛获奖者,由学校表彰奖励,并记入学籍档案。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种评比活动获奖者,也受表彰和奖励。
第五条 评比及奖励办法:
1、评比要贯彻民主和集中结合的原则,具体工作在班主任指导下进行。
2、优秀学生干部中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评定,班委干部,优秀团员由班级或团支部民主评选。
3、三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不能兼评,优秀特长生可与上述各项重复评选。
4、各项荣誉均记入学籍档案和学生成绩报告单。
第三章 惩 处
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:
1、班内批评 2、校级公开批评 3、警告
4、严重警告 5、记过 6、留校察看
7、勒令退学 8、开除学籍
第七条 惩处细则:
一、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,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。
二、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,组织、策划和煽动闹事者、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三、有损害校园文明建设,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,并造成影响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1、破坏绿化、环境、卫生,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。
2、违章使用电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。
3、无理取闹、防碍值周老师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。
4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、掷砸物品、不听劝阻者。
5、在校园内吸烟酗洒者。
6、私自出校或翻越围墙、违规上网吧者。
四、有偷窃、诈骗、侵占等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五、过失损坏公私财物,情节较重,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六、打架斗殴事件的肇事打人、持械斗殴、结伙斗殴未构成犯罪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七、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八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、条例,擅自动用、损坏消防器材、设备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引起火警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造成火灾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造成的危害程度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九、侮辱、诽谤、诬告、搔扰、恐吓、威胁等侵犯、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,以及隐匿、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,有损国家、集体利益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十、男女同学有交往过密现象,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。早恋有越轨行为的,给予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'给予勒令退学。
十一、测验、考试、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窃取试卷、偷改分数、再次作弊,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十二、违反教学管理规定,一学期旷课或擅自离校「旷课一天,按实际授课学时计」累计达下列学时者:
1、10学时以上,不满2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20学时以上,不满3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30学时以上,不满4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4、40学时以上,不满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50学时以上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十三、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,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,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。
十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:
1、 认错态度不好者。
2、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。
3、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。
4、对检举揭发、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,打击报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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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减轻一级处分:
1、有主动交待错误行为者。
3、 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。
十六、留校察看期为一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,察看期满后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。有立功表现的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。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「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,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,可换发毕业证书。」
第八条 惩处及撤销办法:
1、班内批评由班主任老师公布。
2、校内批评由德育处在校《批评栏》内公布,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德育处审定公布。
3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退学处分由校长室审定后公布。
4、开除学籍处分由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,并报县教委批准。
5、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学籍档案,并通知学生家长。
6、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后,在撤销之前,不能担任学生会、团委的任何职务,不能担任班级团支委以上,副班长以上职务,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,品德等第控制在“及格”级或“及格以下”。
7、学生受校级公开批评以上的各类处分,将成为其所属班级在期末参加文明班级、先进班级、先进团支部评比中的扣分因素。
8、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,在校期间,须认真接受老师同学的教育帮助,当思想上能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,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,可申请撤销处分。撤销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后。有突出进步表现的,可提前撤销处分。
9、处分撤销办法如下:受处分学生写出书面申请,班委会和班主任讨论通过后,学生填写《州鄞中学学生处分撤销申请表》,并报德育处或校长室审定批准。
10、团员违纪犯规,还将由团委依照团章规定另行处分。
鄞州中学学生奖惩条例2
为规范总务处员工日常管理,增强员工员工劳动纪律性和组织性,保障学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,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,结合总务处管理状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各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
1、员工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、病、事、婚、产、丧、假按华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2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30分钟内,通报批评,30分钟以上(含30分钟)按旷工处理。
3、工作不负责任,服务态度恶劣,有师生投诉三人(次)以上者,经调查属实者, 内部通报批评并罚款30元/次。
4、员工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、打牌给予通报批评,三次以上罚款50元。
5、不能及时完成处工作任务,给予通报批评,三次以上,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6、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和上报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纪律处分,并取消当年评 优资格。
二、宿舍管理员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
1、上班时间发现电话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情,一次罚款20元。
2、交接班无记录,或出现推诿扯皮现象,双方责任人处罚10元。
3、做好宿管值班室及责任区的打扫和保洁工作,否则,一次处罚10元。
4、对宿舍内公寓物品有保管和监督的责任,若发生人为损坏、丢失,宿管人员找不 到责任人的,由其按现行价值赔偿。
5、未登记非正常时间或非正常人员出入登记的,一次处罚20元。
6、对突发事件(如学生打架、失火、生急病、偷盗等),未及时上报、未采取措施 的,一次处罚50元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
7、宿舍内乱接电源插座的,未及时教育和采取措施的,一次处罚20元。
四、保洁员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
1、上班时间应在自己的责任区范围内,或总务处指定场所,否则按离岗、串岗处理 。
2、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,违者处罚10元--20元。
3、工作上出工不出力、出力不出活的,给予提出批评。
4、所管辖区域内垃圾不能按时清理,违者处罚5元--10元。
五、水电工奖惩条例
1、员工应服从上级工作安排,不服从工安排一次通报批评,三次以上者掉离工作岗 位。
2、员工因个人原因维修不及时,给予通报批评,不及时维修,导致学校学院财产受 损失的,按价赔偿。
3、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使自己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,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调 离岗位。
4、违章操作,所管辖范围有安全隐患,但未酿成事故,通报批评。
5、因渎职造成事故,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,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。
6、出现长流水与长明灯现象,属维修问题(如有材料而没按时维修)对相关责任人 通报批评,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7、不及时申报维修材料,影响维修工作的当事人每次罚款20元。
六、锅炉工奖惩条例及标准
1、不按规定定时对锅炉进行维护,造成锅炉不能正常工作的,通报批评,三次以上 每次罚款50元。
2、不能按时供暖,通报批评。
3、供应的开水达不到规定的温度,通报批评,每次罚款10元。
4、不按时巡查管道,管道泄漏造成损失的,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,并视情节给予 相应的处罚。
5、因渎职造成事故,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,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。
七、仓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奖惩条例及标准
1.应做到帐帐相符、帐物相符,若不相符,一次处罚10元。
2.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资失窃、损坏的,按价赔偿。
3.每月底未清查盘存的,未上报《物资盘存表》的,一次处罚10元。
4.仓库物品不得私自外借,发现一次处罚50元。
5.对盘盈、盘亏、积压物品,接近过期的物品、报废的物资材料没有及时反馈,又 无情况说明的,造成损失一次处罚20元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6.若玩忽职守,对进出库物资验收有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行为的,一经查出,除追 回损失外,另处罚50元,并视情节处理直至辞退。